简 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它设区市设立。泉州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由泉州市人民政府申报福建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批准,于2004年8月9日正式成立。为方便群众,本会于2007年10月、2010年3月、2010年7月、2015年12月分别成立了晋江分会、保险行业分会、南安分会和石狮分会,今后将视情况在其他县(市、区)和各行业设立分支机构。泉州仲裁委员会内设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立案处、办公室。
泉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聘请法律界、经贸界、金融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近300人担任仲裁员。这些仲裁员除泉州地区外还有北京、上海、广州、福州、厦门、香港、台湾等地人员。他们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德才兼备、公道正派,为本会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案件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受 案 范 围
泉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民商事案件。除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和行政机关处理的婚姻、收养、监护、劳动争议、行政争议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外,其他的民商事案件都可以受理。受理下列各类案件:
1、买卖合同;2、租赁合同;3、运输合同;4、行纪合同;5、技术合同;6、居间合同;7、保管合同;8、保险合同;9、仓储合同;10、证券合同;11、承揽合同;12、借款合同;13、委托合同;14、涉外商事合同;15、建设工程合同;16、融资租赁合同;17、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8、股份转让合同;19、资产重组合同;20、收购上市公司合同;21、资产委托管理合同;22、知识产权权利许可转让合同;23、股权确认及其相关合同争议;24、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受案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要求在纠纷发生前应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条款应写明“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发生纠纷后只要双方自愿,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写明:“双方同意把争议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仲裁优势
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当今世界被广泛采用。其主要优势:
自愿灵活。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是否开庭审理,是否公开开庭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选择仲裁最能体现当事人的意识自治。
简便快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与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一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据《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144个缔约国间申请执行。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此,无论争议的标的有多大,争议的标的在国内或者在国外的任何地方,只要双方选择了仲裁机构,当事人就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大大方便了当事人。
公平公正。一方面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一方面泉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聘请法律界、经贸界、金融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德才兼备,公道正派。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这就为公正审理案件奠下了坚实的基础。此外,仲裁法还在程序和实体上为高效公正处理案件作了一系列严密规定。这些规定可以确保本会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类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守秘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或仲裁庭的允许,其他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仲裁程序和实体内容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披露,这样做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泉州仲裁委员会推荐如下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Arbitration clause:Any disputes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Quanzhou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s existing rules of arbitration.
仲裁程序
仲裁根据事实、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根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仲裁庭组成后60日内结案;普通程序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结案;涉外仲裁,在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结案。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一律平等,都有充分的机会陈述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仲裁庭在进行仲裁过程中,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进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同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