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朱家育(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903111013):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黄浅水与被申请人朱家育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案号为[2022]泉仲晋字310号,本会已依法缺席审理,因被申请人朱家育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本会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泉仲晋字3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朱家育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黄浅水借款人民币 56000 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57000元金额为基数自 2016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15563元;以人民币57000元为基数自 2020年8月20 日起至2021年5月 19 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1581.65元;以人民币56500元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859.27元;以56000元金额为基数自 2021年10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案件申请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65%计算的资金占有期间利息)。
二、驳回申请人黄浅水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258 元,处理费 180 元,仲裁费合计 1438 元由被申请人朱家育承担。鉴于申请人黄浅水已向本委预交全部仲裁费,故被申请人朱家育在履行本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应将所负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黄浅水。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不服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