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娟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010171221];李思莹[公民身份号码350181200410241887];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福建省闽东南地质大队与被申请人林娟华、李思莹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泉仲字1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变更被申请人及仲裁请求申请书及证据附件、仲裁指南,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2022年3月2日)前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2022年3月18日)。本会将于2022年3月21日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请你应于2022年3月29日前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9:30日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泉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