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公告

[2026]泉仲字(314)号

发布时间:2026-08-05

泉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灵源街道林格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欣林(身份证号350502195801189011)、陈本福(身份证号352224196112030011)、张有沄(身份证号350425196511020350)、杨春堂(身份证号350522195312128512)、晋江春安化纤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北京德恒泉州律师事务所与你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案号〔2026〕泉仲字314号。现申请人向本会提交四组补充证据1.授权委托书,证明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灵源街道林格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申请人代为处理执行异议的事实;2.申请人收费标准备案;3.律师服务收费办法,证据2和证据3共同证明申请人收费标准经泉州市律协备案的事实;4.工作台账,证明申请人为完成委托事项的具体工作内容。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前述补充证据已向你方送达。质证期自补充证据视为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届满,你方有权在质证期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及反驳证据;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仲裁庭将依据现有证据审理。仲裁庭将在2026年9月17日作出裁决,请你方于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裁决书送达。

 

     泉州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5    

 

本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祥远路124号玉源大厦2层

联系电话:0595-22518980

联 系 人:苏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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