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在超(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210100050):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泉州市盛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巨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罗骏、付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泉仲字1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提交的补充证据、被申请人宁夏巨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及两组证据、被申请人罗骏提交答辩状及一组证据。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11月14日 下午3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第三次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泉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