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告 知 事 项 | 1、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仲裁法律文书,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 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仲裁全部程序; 3、 仲裁程序进行前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委员会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 如果提供的地址不正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是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 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签收仲裁文书。 | ||||||||||
预 留 送 达 方 式 | 当事人名称 | 法人 | |||||||||
送达地址 | |||||||||||
电话 | 邮编 | ||||||||||
其他联系方式 | |||||||||||
委托 代 收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电话 | 邮编 | ||||||||||
地址 | |||||||||||
当事人确认 |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