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争议案件。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应一式一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申请标的不超过5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三份),若被申请人为多人,还应相应增加份数。
泉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5日(简易程序的为10日,有境外当事人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为45日)内提交答辩状,有反请求亦应在该期限内提出,否则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