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员名册之日起15日(简易程序的为10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20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泉州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和共同选定或委托泉州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以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泉州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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