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一般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简易程序2个月,国际商事仲裁程序6个月)内作出。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仲裁委员会领导批准适当延长期限。
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独任仲裁庭按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除了按照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之外,裁决书均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先行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而该国家或地区加入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或该地区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