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

第八章 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0-11-03  来源:  阅读8953次

        第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普通程序。

        第六十四条  仲裁庭组成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国际商事仲裁案件3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选择独任仲裁员时,可以适用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方式。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由主任指定。

        第六十五条  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0日(国际商事仲裁案件3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参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开庭通知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将于开庭3日(国际商事仲裁案件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一次开庭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国际商事仲裁案件10日)期限限制。

        第六十七条  简易程序终结

        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仲裁庭认为影响的,可以向主任申请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程序变更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在新仲裁庭为首席仲裁员。

        新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仲裁庭决定;新仲裁庭组成后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八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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